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9〕31号)和《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大力发展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积极引导家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拓展服务领域,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规划设置市民大食堂和助餐点,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2021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70%、60%,每个县(市、区)培育或引进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2家。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或引进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2020年年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2021、2022年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分别达到40%、55%以上。
(三)积极拓展农村养老服务。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积极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确保正常运营。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四)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二、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五)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将民政部门及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养老设施,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切实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地和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2021、2022年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分别达到70%、100%。
(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实施县级统一管理。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确保失能特困人员全部实现以县域为单位集中供养。2021年年底前,全部达到一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2022年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县(市、区)至少设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逐步关停撤并,改造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
(七)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善、不具备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件后实施。
(八)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
三、强化服务制度支撑
(九)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2020年年底前,市、县级政府按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十)健全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
四、创新体制机制
(十一)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或改制为国有企业。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2020年年底前,市级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突出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和困难老年人需求。2020、2021、2022年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50%、75%、100%。
(十二)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合一”,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发展。
(十三)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机构组织运营。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整合各级各类养老服务资源,组建德州养老服务集团。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大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2020年年底前,建立“时间银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记学分”等互助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为政府保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一定时间的居家养老服务。
(十四)深化“互联网+养老”创新发展。依托省养老“两台一网”,对接户籍、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管理与宣传平台。2020年年底前,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所有县(市、区)。
五、提升服务质量
(十五)集中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确保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全部清零。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按文件要求进行整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民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十六)建立养老服务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市、县两级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协调和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十七)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建设。开展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确保养老院安全质量存量问题全部清零,2020年年底前所有养老院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全面深入开展养老服务贯标活动,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包含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十八)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指导各县(市、区)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对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成绩优异选手按规定颁发“德州市技能标兵”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推荐申报“德州市技术能手”称号。2022年年底前,培养培训128名养老院院长、11880名养老护理员、77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六、强化政策支持
(十九)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二十)强化资金扶持。2022年年底前,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各级要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聚焦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和专业服务组织发展,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落实扶持政策。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全面落实资金、土地、税费、融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为养老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任务分工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任务分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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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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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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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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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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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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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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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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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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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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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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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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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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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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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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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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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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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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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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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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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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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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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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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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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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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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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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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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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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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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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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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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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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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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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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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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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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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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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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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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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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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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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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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互联网十养老”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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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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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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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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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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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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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养老服务综合协调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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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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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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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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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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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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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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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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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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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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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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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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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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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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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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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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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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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15
一、政策背景
当前,我市已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20年3月底,德州市常住人口597万,60岁以上老年人119.6万,占人口总数的19.9%。65周岁以上老年人87.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4.6%。全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失能化、高龄化的发展趋势,老龄化形势严峻。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先后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满足全市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等基本需求,维护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9〕3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破除当前我市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9〕31号)、《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出台目的
充分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探索创新,破解当前养老服务发展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四、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分为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服务制度支撑、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强化政策支持六个部分,共有二十一条内容。
(一)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主要是大力发展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积极拓展农村养老服务、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聚焦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是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通过多种手段加大公共投入,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为多元化养老服务开展提供基础支持。
(三)强化服务制度支撑。主要是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健全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通过聚焦高龄、失能、困难等特殊老年群体,强化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职能,进一步兜牢兜住养老服务民生底线,保证基本养老。
(四)创新体制机制。主要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深化“互联网+养老”创新发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手续,为其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提升服务质量。通过集中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建立养老服务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建设、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消除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六)强化政策支持。主要是降低准入门槛、强化资金扶持、落实扶持政策,通过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推进养老市场“放管服”政策改革,为养老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