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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69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9-1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准确计征纳税人承包管道安装工程应纳营业税,现就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