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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工信发〔2020〕116号

各县区工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临沂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6日



临沂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临沂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 临沂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3.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企业申报年度上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5.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市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专业化: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专注核心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绩效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管理系统CRM等,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1项以上(含)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2项以上(含)。

4.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近2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主持(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1项以上。

(三)优先指标(符合基础和专项指标,并符合本条所列条件的予以重点支持)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强”重点产业领域,属于市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有关产品;或属于国家和市份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主导产品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首台(套)产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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