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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02月0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公布 2000年01月01日实施)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01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