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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内容及流程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车船税的内容

3.车辆来历凭证种类

4.北京市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0月30日

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 京政发[201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本办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机动车是指属于《北京市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税目范围,且在本市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四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须通过北京车险信息平台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联网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六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管理、监督本单位所管辖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及代理机构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足额按期解缴入库;

(二)按照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数据传输格式的要求,开发、维护本公司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系统,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验收通过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系统代征车船税,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切实做好对从业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业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扣缴工作流程,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擅自以税收优惠的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和争抢税源,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四)协助税务机关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宣传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在次旬的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旬代收代缴的税款,并于次旬终了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代收代缴的税款解缴入国库。

第九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采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方式解缴到国库,税款类型定为“四代解缴”。

第十条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在进行涉及车船税代征功能的系统建设、升级改造时,应在系统上线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保险机构的申请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信息技术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保险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费返还手续。保险机构不得直接从代收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信息严格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按照《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1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内容及流程

第一条 保险机构办理新购车辆(不含变更登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办理人员须通过纳税人提供的车辆来历凭证所载车辆识别码(以下简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匹配车险信息平台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
车辆基础信息已在代收代缴系统中备案的,办理人员根据备案信息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代收代缴税款;车辆基础信息未在代收代缴系统中备案的,办理人员须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主证件等资料,采集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种类、车辆厂牌、型号、核定载客量、核定载质量、整备质量、排量、燃料种类、车辆来历凭证编号、开具车辆来历凭证所载日期、车主、车主证件类型、车主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第二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办理人员需人工查验代收代缴系统中显示的车辆及车主基础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
基础信息一致的,直接通过车险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辆的纳免税信息;基础信息不一致的,保险机构以电子联系单的方式提交车险信息平台处理。对已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的,车险信息平台应以获取的机动车登记信息为准,同时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再查询该车辆的完税信息。
第三条 对已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办理人员通过代收代缴系统将该车辆已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内容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中,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中,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第四条 对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办理人员通过代收代缴系统将纳税人应纳税情况打印在《告知单》中,待纳税人签字确认同意缴纳后,办理人员根据系统显示的金额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将已纳税金额、完税凭证号、税款所属日期等相关信息打印在《保单》中。同时,在向纳税人出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车船税专用栏上注明代收车船税的税款金额(无专用栏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将车辆的纳税信息和《告知单》中的相关信息传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
第五条 对于免税车辆,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提供的免税标识,将该车辆免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内容打印在《告知单》中,并在《保单》“开具税务机关”栏中注明“此车为免税车辆”。
第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拒绝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在《告知单》中告知纳税人:“请到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纳免税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在《告知单》“拒绝缴纳”栏内签字确认。不得打印《保单》,不得将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同时,在系统中记录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并传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
对于拒缴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车船税相关手续的,在代收代缴系统获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该车辆的纳免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后,办理人员方可为纳税人打印《保单》,同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只退保费,并在批单上注明“您的税款已解缴到国库,如符合法定退税事由,涉及办理退税手续的,请在缴纳税款的20个工作日后,持本批单到税务机关办理。”
第八条 非本市登记的(以下简称“外地”)车辆在京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首先通过代收代缴系统对外地车辆予以校验,对于确属外地的车辆,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能够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将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凭证号、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代收代缴系统中,并在《告知单》中提示该车已完税或免税。纳税人签字确认后打印《保单》办理交强险有关业务,将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二、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在采集该车辆相关信息后,应按《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标准,比照本地车辆的代收程序,代收代缴当年的车船税,并将车辆基础信息和纳税记录传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
第九条 纳税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争议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协调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解决。


附件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车船税的内容

车船税征收告知单六种情况打印内容分别为:
一、车辆已缴纳本年度税款,打印为: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您的车辆已缴纳(系统自动带出纳税年度)年度车船税。
以上通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签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二、车辆免纳本年度税款,打印为: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您的车辆为(系统自动带出车船税减免税类型),免纳本年度车船税。
以上通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签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三、已申报未缴纳本年度税款,打印为: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您的车辆已办理了申报手续,但还未到银行交税,请到银行缴款后再领取保单等凭证。
以上通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签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四、跨年度提前投保且投保当年已完税的,打印为:
您的交强险保险有效起始时间为(系统自动带出保险有效年度),此次您只缴纳了(系统自动带出投保确认年度)税款,(系统自动带出保险有效年度)的税款请在(系统自动带出保险有效年度)1月1日后办理。
以上通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签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五、车辆未办理纳免手续(保有车辆),打印为: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您的车辆尚未缴纳(系统自动带出的税款所属日期)税款,截至到目前您应缴纳税款(系统自动带出应缴纳的税款)元,滞纳金(系统自动带出应缴纳的滞纳金)元,合计应缴纳金额(系统自动带出应缴纳金额的合计)元(大写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的规定,您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当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如您拒绝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请到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场所办理车船税纳免手续。
以上通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同意缴纳(签章)_______拒绝缴纳(签章)______
年     月     日
六、车辆未办理纳免手续(新购车辆),打印为:
根据您提供的车辆信息,您的车辆尚未缴纳(系统自动带出的税款所属日期)税款,截至到目前您应缴纳税款(系统自动带出应缴纳的税款)元,滞纳金(系统自动带出应缴纳的滞纳金)元,合计应缴纳金额(系统自动带出应缴纳金额的合计)元(大写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的规定,您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当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如您拒绝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请到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场所办理车船税纳免手续。”
以上通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同意缴纳(签章)_______拒绝缴纳(签章)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3

车辆来历凭证的种类

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五、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附件4


北京市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30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

420

1.6升以上至2.0()

480

2.0升以上至2.5()

900

2.5升以上至3.0()

1920

3.0升以上至4.0()

3480

4.0升以上的

528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客车

每辆

9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每辆

114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摩托车


每辆

120




解读《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发本《公告》。本《公告》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在日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的业务流程,明确代收代缴责任,确保保险机构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二是明确车辆来历凭证的种类;三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有关车船税的告知内容。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