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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发放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发放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滨人社字〔2019〕74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属各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发放 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 落实。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发放购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来滨就业创业,按照《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 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 ( 滨办发〔2018〕28号)、《关于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 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滨人组发 〔2019〕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对象。本细则补助对象是从2018年12月11日 起,到我市企业就业和首次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的全日制博士、 硕士研究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硕士、博士学位 (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
(-)2018年12月11日之前,未曾在滨州自主创办企业。
(三)2018年12月11日起,在滨落户,并在滨州市范围 内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本人、.配價及未成年 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首次网签备案《商當房'吏妻'同》 和缴纳契税为准;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为准。 首次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来滨就业创业时.间(以参加社会保险 或纳税证明为准)。
(四)到企业就业的,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并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须含养老保险);依法独立创办企业 或参与创办企业的,须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占股比例不 少于30%。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滨州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条 补助标准和期限。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博士、硕士研 究生,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购房补助,分3年发放到位。 其中,博士第1年发10万元、第2年发5万元、第3年发5万 元;硕士第1年发2万元、第2年发2万元、第3年发1万元。
第三条申请须知
(一) 申请人在3年劳动合同期内不在滨州正常工作、创业 失败或出现其他不再符合我市购房补助申请享受条件的情形,即 自动取消其后续年限购房补助享受资格;
(二) 配偶双方均符合购房补助规定的,双方可累计享受补 助政策;
(三) 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以不动产登记时 间为起算点)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 资金来源。到我市企业就业和自主创办企业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由市财政承担,从市级人才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集中申报。原则上实行年度集中申报,一次性发放。 当年度购房、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在当年11月,由本人填报 《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购房补助申请 表》(附件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按照企业税收收入缴纳地,提交相应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报购房 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购房 补助申请表;
(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结婚 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 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 表》、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 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四) 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首次网签备案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和缴纳契税复印件;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 提供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