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政办字〔202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9〕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编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依托街道现有敬老院或新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托养床位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到2022年底,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编织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坚持“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支持多村联建联营农村幸福院。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建立落实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落实市、县分级负担的财政补贴运营奖补制度。支持乡镇依托农村敬老院建立镇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养老服务中心主体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开展机构托养、区域配餐、居家上门服务等一体化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形成镇域养老服务综合发展优势。(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编织多业态融合养老服务发展网络。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支持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模式,引入养老、家政、物业、餐饮服务等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兴办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办“长者食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大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到2020年底,探索建立以“积分养老”为载体、多种模式并行的“时间银行”。深化“互联网+养老”创新发展,建立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管理与宣传平台。(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编织关爱老年人服务网络。以区县为单位建立完善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到2020年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留守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服务,试点开展贫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二、持续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

(五)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持续推进农村敬老院公办民营改革,到2021年6月底,全市所有农村敬老院公办民营率实现100%。公办民营后的农村敬老院继续保持公益属性,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低收入的社会老年人开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可根据接收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机构等级、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建设。开展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按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全面对标排查整治,建立整改台账。到2020年底,确保70%以上养老机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七)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建设转换和认定统计工作。2022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实现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的55%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八)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结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敬老院“两院合一”,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发展。2020年、2022年底,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50%、100%。(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九)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对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授予“日照市技术能手”称号。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举办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到2022年底,培养培训50名养老院院长、6500名养老护理员、5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三、完善推进养老设施“四项工程”

(十)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推进新建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合理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到2022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十一)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围绕解决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等问题,实施三年改造提升工程。对偏、远、小的乡镇敬老院,采取关、停、并、转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对环境设施、地理位置较好的乡镇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到2022年底,每个区县应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至少建有1处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善、不具备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护理服务能力。对整合后暂时闲置的乡镇敬老院可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面向农村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件后实施。(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十三)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2020年起集中三年时间,对城市所有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分期分批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残联)

四、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十四)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2020年9月底前,市、县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重点保障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五)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2020年底前,市、县按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研究出台支持为老助餐等政府补贴办法,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六)健全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健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十八)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要加快落实经济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