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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7〕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固原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1-04-13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政办发〔2017〕1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大众创业、助力脱贫富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类别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凡在我市境内的创业者(即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贷款。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范围为在市城区规划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各县(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其中农村户籍个体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创业所在地县(区)受理。

  (二)贷款类别。创业担保贷款主要有两种,即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凡符合“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条件的属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凡符合“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条件的属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应严格区分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同时,要积极探索推行“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模式,着力解决创业者初创资金不足问题。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同时,本着利息优惠、操作便利的原则对创业者进行商业贷款支持,扩大创业者贷款规模,商业贷款不享受政府担保基金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三)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全部用于贷款人自身的创业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申请材料及反担保方式

  (一)贷款条件。

  1.创业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居民,主要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网络商户、从事县(区)确定的特色优势产业、商贸服务业的农村妇女、城中村改造后农转非妇女。

  (2)在当地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不良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二)申请材料。

  1.创业者个人申请贷款须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技工院校毕业证、职业高中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固原市个体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4)已在当地登记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2.个人反担保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1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

  (2)收入稳定的国有企业1名在职员工担保;

  (3)2户—5户联保;

  (4)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担保;

  (5)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中型农机具抵押担保;

  (6)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以上其中一种反担保方式。

  3.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须提交如下材料:

  (1)创办人或股东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固原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5)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6)创办人或股东已参加创业培训的,应提交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含复印件)。

  (7)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贷款贴息

  (一)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一次性发放,手续一次性办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二)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贷款贴息。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70%以外,剩余30%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由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贴息:

  1.对个人发放的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