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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16〕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 宁政发〔2024〕3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材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区建材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区建材工业发展现状

建材工业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原材料行业。截至2015年末,规模以上建材企业145户,从业人员1.6万人,实现工业增加值45.1亿元,占全部工业的4.6%。其中水泥行业实现产值37.4亿元,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33.5%,是我区建材工业的主导产业。与2010年相比,石膏、墙体材料、建筑陶瓷、玻璃制品等占整个建材工业中比重虽有所提升,但整体规模偏小、装备技术落后、创新研发不足,水泥“一业独大”的建材工业局面仍未有效改善。多年来积累的结构矛盾和传统增长方式带来的水泥产能严重过剩、新兴产业发展缓慢、适应新需求产品不足等矛盾日益显现,行业增长下行和效益下滑严重制约着行业健康发展,推进建材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目标任务

严控水泥产能总量、严禁新增产能和兼并重组优化区域产业布局,逐步淘汰日产1500吨及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2米及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力争到2020年,化解水泥产能400万吨,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800万吨以内;水泥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平均水平,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42.5级及以上产品消费比例达到60%以上,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水泥熟料排名前4家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85%以上;建材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建材工业整体效益好转,主要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以先进绿色建材技术装备输出的国际产能合作取得积极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化解过剩产能。

1.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新增产能项目及产能置换方案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水泥粉磨站建设可不制定等量置换方案,但应符合区域粉磨站建设规划布局和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宁夏银监局)

2.坚决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底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明令要求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与装备, 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3.依法整治不达标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

4.政策激励去产能。采用阶梯电价、惩罚性排污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门槛等手段,倒逼劣势生产线退出市场。完善生产许可等合规合法生产手续,支持淘汰拆除水泥熟料烧成系统,保留3米及以上直径磨机转为水泥粉磨站继续从事水泥生产。地方政府收回原水泥企业(含水泥粉磨站)退出产能后的划拨用地使用权,进行再处置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并计提农田水利建设、教育等各种资金后的收益部分,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

5.市场化推进产能置换。支持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自主解决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指标。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水泥协会)

6.提升标准压减产能。2017年起,停止办理含有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手续,全区水泥 (含水泥粉磨站)企业应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水泥。其他类型32.5等级水泥产量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企业同期内水泥产量的30%,直至国家取缔32.5等级水泥标准为止。(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7.错峰生产限制产能。2017年起,全面推行采暖期水泥熟料企业(含利用电石渣、其他工业废渣生产水泥的循环经济企业)错峰生产常态化。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协会意见,视情在年中增加错峰生产,调节市场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二)加快调整转型升级。

1.推动联合重组。以水泥行业为重点,鼓励龙头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强强联合、兼并改造困难企业、中小企业,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优化物流配送,整合发展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及建筑预制构件产业,压减过剩产能、集约化发展,实现脱困发展。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2.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重点发展具有安全、环保、节能、降噪、防渗漏等功能性新型建材及制品,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求。加快培育无机非金属功能材料,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集约集群化发展石墨及炭素制品、新型建材、耐火材料制品等新兴建材行业,逐步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非公经济服务局)

3.积极发展新业态。鼓励建材工业生产制造与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和定制加工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试验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建材生产工程承包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建材行业的能效评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服务,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4.推动技术改造。水泥行业主要实施余热发电、协同处置、综合节能、粉磨节电、高效收尘等技术改造,加快发展专用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品化制品,支持水泥、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开发生产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和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推动商品砂浆、成型钢筋等新型建材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应用。支持玻璃制品行业实施原料优化和标准化控制、配合料高温预分解、全氧燃烧、熔窑余热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脱硝等技术改造,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个性化幕墙等玻璃制品。支持陶瓷行业实施陶瓷砖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