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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政发〔2013〕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4〕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银川市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银党发[2010]33号),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民生,大力开发各类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提升残疾人职业能力和就业潜能,提高就业层次和保障水平,鼓励扶持残疾人开展自强创业,使全市广大有创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通过劳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全面小康社会成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守银    银川市副市长

  副组长:范学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何伟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创业办主任

  郭广华    市残联理事长

  缑转会    市人社局局长

  马雪飞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马德东    市残联副理事长

  麻惠丽    市创业办副主任

  谢金海    市人社局副局长

  高卫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少红    兴庆区副区长

  李晓玲    金凤区副区长

  刘红梅    西夏区副区长

  刘  虎    永宁县副县长

  贺满庭    贺兰县副县长

  郝希奋    灵武市副市长

  统筹协调全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负责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制定和实施,研究解决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的日常工作,督促工作落实进度,做好部门工作协调,随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主  任:郭广华    市残联理事长

  副主任:马德东    市残联副理事长

  麻慧丽    市创业办副主任

  谢金海    市人社局副局长

  高卫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李学歧    市残联教育就业主管

  胡建军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尉  岚   兴庆区残联理事长

  冯菊兰   金凤区残联理事长

  马海波   西夏区残联理事长

  康利平   永宁县残联理事长

  王岩弘   贺兰县残联理事长

  黄金柱   灵武市残联理事长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就业援助、政策扶持、技能培训、资金补贴等帮扶方式。使广大有创业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及创业就业竞争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和服务保障更趋完善,使广大有创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残有所助、劳有所得,全市残疾人创业就业状况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1、针对残疾人培训需求和市场创业就业特点,全市每年完成城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500名以上,完成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500名以上;

  2、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功能作用,实现每年新增残疾人就业400名以上;

  3、2013年,建成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市级残疾人创业园;

  4、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各建成1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园,每个园区辐射带动残疾人实现创业就业不少于100人;

  5、2017年前,每个县(市)区每年扶持建设1个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或扶贫就业基地,每个基地辐射吸纳不少于50名残疾人实现创业就业。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纳入全民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规划,制定完善各类优惠扶持政策,残联、创业办、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同配合,确保残疾人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各用工单位在职工招聘、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劳动监察部门要切实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纳入重要监察内容,对用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进行积极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各用工单位对合同到期的残疾人职工,应优先续签劳动合同。

  对有劳动能力的智障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鼓励用工单位吸纳安置残疾人就业,用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签定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按每安置1名残疾人给予该用工单位一次性残疾人就业上岗培训补贴5000元。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不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按超出人数在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基础上,再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三区范围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上岗培训补贴由市财政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两县一市范围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上岗培训补贴由市级和县(市)级财政各按50%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要积极培育建设残疾人人力资源市场,每年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全面的就业服务。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对农村残疾人在集贸市场和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在农村的流动小商贩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等费用。

  (七)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