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
各有关单位: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节能改造升级,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效率优先、公开透明、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会同财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对节约能源方面的扶持范围、重点及标准:
(一)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
支持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工程。支持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参与节能改造工程。对实现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选择按上述节能量标准或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内容、技术指标参照国家或省市相关标准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四)其他节能相关服务
支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能源审计、建立测量管理体系、节能宣传、节能技术推广,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四点范围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
第六条 对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扶持范围、重点及标准:
(一)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1. 主要支持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2. 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一级示范试点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二)循环经济工程
1. 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低碳环保装备和产品项目;
2. 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项目;
3.“城市矿产”建设项目;
4. 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化项目。
(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1. 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工程项目;
2. 重点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
3. 工业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以及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
4. 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
5.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废旧服装、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等综合利用项目;
6. 以城市垃圾及畜禽粪便、林业三剩物、果壳、果皮等大宗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7. 通过工艺改造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及木材节约代用项目。
(四)清洁生产项目
1. 对行业具有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2. 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项目,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者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水平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
(五)绿色制造项目
1. 开展绿色制造,绿色设计平台建设 、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构建。绿色制造主要包括绿色制造集成体系建设、绿色工厂、绿色设计、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
2、获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分别按国家、省、市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一级示范试点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以上除已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按照项目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五点范围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
第七条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具体扶持措施按《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厦经信能源〔2017〕374号)》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本市公共机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