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发〔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重点任务分工(随文附后),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工作方案。重点任务分工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与配合责任,按进度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实施意见和重点任务分工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区域老年人口构成、规模、养老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服务半径、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资源,提高设施使用率。 |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计委、文广局、体育旅游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 |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同步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 |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5 |
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 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服务项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6 |
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并监管的方式,支持企业和电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采取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和资源整合等措施,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确保各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能够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8 |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等,采取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老年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9 |
加快农村老年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卫计委、教育局、文广局、体育旅游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0 |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联谊活动、敬老志愿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妇联、团市委、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1 |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供无偿、低偿的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2 |
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力度,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队伍素质。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3 |
积极探索、适时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或社会组织。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编办、人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适时实施 |
14 |
公办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先行试点 |
15 |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卫计委、商务局、工商局、文广局、体育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6 |
鼓励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缔结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上门保健咨询、健康状况评估、护理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加强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 |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7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制定医养结合工作规范标准,构建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8 |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通老年患者绿色通道,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9 |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以及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培育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0 |
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支持其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用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项目。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生力量。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1 |
加强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社会活动和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2 |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老龄办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3 |
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审计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4 |
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依托院校、养老服务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将人员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目标。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6 |
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编办、人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7 |
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
持续实施 |
28 |
持续保障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投入。按照自治区财政投入的建设资金比例,保证各级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重点用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在建立运行评估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适时调整提高。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9 |
建立开办和运营补助机制,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0 |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由供养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1 |
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经费补助机制,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2 |
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运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3 |
建立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机构内养老补贴机制。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4 |
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三无”老人,百岁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失独、中度以上残疾等老年人和老年优抚对象,老年市级以上劳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5 |
建立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幸福院服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6 |
市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建设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本着自愿无偿的原则,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安装居家养老服务 “一健通” 呼叫电话。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7 |
设立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杠杆撬动效应。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8 |
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优先提供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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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9 |
认真落实各项养老服务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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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供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0 |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鉴定经费根据培训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养老服务企业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1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工资待遇等政策。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2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3 |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4 |
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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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保监部门、各保险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5 |
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要责任和目标任务,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将政府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
牵头单位:市绩效考核办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