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设计(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工信科技字〔2020〕19 号 2020-12-1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工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21年11月30日)规定,有效期至2025-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发展水平,规范和加强工业设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产(2020〕183号),参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工业设计服务是指对量产产品提供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结构设计及模具配套生产的活动。
第三条 济南市工业设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服务中心。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济南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实力。
(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申报年
度不得出现亏损。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资源配置,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技入每年不低于200万元(含工业设计外包经费)。
(四)己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
(五)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技术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不重复累计)。
(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或版权共计5项以上,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1项以上并在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效。
第七条 工业设计服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济南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实力。
(二)成立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具备完善的产品创新管理体系和标准、产品创新全案能力及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占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申报年度不得出现亏损。
(四)工业设计服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内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2项以上,服务制造企业5家以上,年度成功完成服务制造业企业项目数不低于5项。
(五)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不重复累计)。
第八条 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未列入国家、省、市企业信用黑名单,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并将正式推荐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济南市工业设计(服务)中心申报书》、评价表及必要
的证明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材料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确认济南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业设计(服务)中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认定文件,统一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集团)内,相同主营业务领域的分公司(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主营业务领域明显不同且是独立法人的可进行申报,但认定后不再享受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奖励政策。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9)1号)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国家、省部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运行评价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工业设计(服务)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低于60分或限定性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要求的,评价为不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由于改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业设计(服务)中心资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运行评价的。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注销。
(八)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考核评价结果和调整与撤销情况,以文件形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已撤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年度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再次申报的企业如获认定,不再享受工业设计中心奖励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