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
潍政字〔202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 (
鲁政字〔2020〕1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快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逐步规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运作,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逐步形成涵盖投前、投后、退出等各个阶段,管理办法齐全、操作规程完备的政策体系。通过实施股权投资改革,将财政资金真正运营起来,实现财政资金上下联动、滚动循环、持续增值,使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更突出,投资运营效益和使用绩效更明显。
二、实施范围及步骤
(一)投资范围
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四新”“四化”领域。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重大招商引资、有盈利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资金范围
1.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实施股权投资。对企业的财政奖补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可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变无偿拨款为资本金注入,变“奖补”为股权。财政安排用于基础课题研究、困难企业补助、公益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资金原则上不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2.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市财政安排用于交通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双招双引”以及产业类项目建设的资本金,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探索实施股权投资。
3.上级专项资金。中央、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可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实施步骤
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方式,持续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2020年,先行选择直接服务经济发展且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部分项目资金开展试点,优先配套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计划。相关部门应健全完善适用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及配套方法。2021年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对市级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类项目资金,原则上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
三、主要任务
(一)股权投资职责分工
加强统筹设计,明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
1.各级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权益,授权本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股权投资相关工作。
2.财政部门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
3.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股权投资计划,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省、市两级项目库的信息联动,积极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推荐和上报,助推我市企业入选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库。
4.受托管理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代持股权,履行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要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5.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保障投资者权益。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二)投资运作管理方式
1.项目遴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计划。
2.投资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具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申请建议书,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投后管理并履行相关事项报告义务。
3.投资期限和比例。除市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外,原则上股权投资的参股期限为3-5年。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
4.股权退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5.收益管理。市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业绩奖励和必要的费用支出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市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三)受托管理机构遴选
根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开展情况,逐步探索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市场化遴选机制。根据股权投资领域等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可遵循业务专长、关联排斥、跟投优先原则,选择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格复核。对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受托管理机构,将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对工作进度慢、资金拨付不及时、履职不到位、投资绩效差、造成重大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将调减管理费、取消受托管理资格等。(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四)资金监督和股权登记管理
突破财政资金条块管理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按规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及收回的资金,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建立财政资金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机制,规范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股权投资状况。(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五)股权投资激励与约束
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成效,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实施业绩奖励。遵循投资规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研究容错容损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容错容损的责任主体、情形及程序,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和投资止损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对被投资企业可视所属领域、发展阶段、项目提前退出时间以及项目风险等,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六)做好与引导基金的衔接
对市场化程度高、社会资本参与意愿强的领域,支持财政股权投资与引导基金开展联动投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权的50%(不含5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鼓励引导基金购买财政股权投资部分所持企业股权,对投资2年以内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可按财政资金原始投资额进行股权转让。(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法治观念,做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与政府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方面的衔接配合,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市财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级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体现政府政策导向。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方案,与市级改革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