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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财社〔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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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3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由社会资本(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非政府投资、经营主体等)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以及日间照料)并且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1亿元贷款总额内,从向财政申请贷款贴息当年起,财政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给予五年期限的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