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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科教〔2020〕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属科研院所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职能部门)负责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细化预算和项目库建设为基础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职能部门汇总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项目,除据实兑付普惠性政策资金等特殊情形外,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根据管理需要,按规定纳入预算项目库和科技综合管理平台。

  预算申报阶段,省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项目库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等工作,同一任务清单下项目视管理需要可作为一个或若干综合性项目,由省职能部门统一编列入库、统一编制预算要素,实行“财政对综合性项目、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分层管理机制。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等阶段,省职能部门依托统一的科技综合管理平台对具体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清单、资金额度和实施主体,编制年度预算,相应明确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支持方式建议、列支级次及预算科目等内容,按规定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建议。

  省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应涵盖领导小组确定的全部项目,且保持各项目资金额度衔接一致,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 省财政厅审核省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综合考虑项目性质、产出效益等情况,提出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的预算安排意见,按法定程序提交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职能部门拟通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在确保完成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职能部门当年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统筹解决,确难以调剂的,由省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途及支持方式包括:

  (一)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立足“十强”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需求和重大创新任务,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争取联合组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视实施主体、领域方向、研发阶段、盈利预期不同,综合采取财政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二)重大原始创新。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撑作用,结合我省科技创新优势和产业发展源头创新需求,支持实施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储备一批国际国内先进原创技术成果。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点支持5G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迭代升级技改项目,以及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各类创新孵化载体发展壮大,助力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灵活采取综合奖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研资助等多元支持手段,其中,视企业意愿、融资需求、预期效益等,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探索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

  (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若干大科学装置落地,加快“四级”实验室梯次培育和高能级(含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重组优化和加快发展,支持企业境外科创中心建设。主要以项目竞争方式进行科研资助支持,对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定向补助,具备条件的采取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

  (五)科学技术普及等支出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对省属科研院所、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奖励、科技计划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支出事项,予以稳定支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奖补引导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科技创新重点支出。

  第十二条 推进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规定前提下,将中央创新领域相关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框架,统筹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级财政共担政策外,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或落实共担政策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