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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厦门税务
各缴费单位:

  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厦府规〔2020〕18号文件精神,2021年我市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为方便广大缴费人知晓并执行,现予以通告。

  希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