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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

   

为有效化解库存,优化供给,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 ( 陕政发〔2016〕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县区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今年7月底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解决商品房存量过大和保障房新建、棚户区改造困难的矛盾,利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打通保障房建设和商品房市场的通道。各县区根据库存情况可购买市场存量房作为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率,根据中省要求对库存量较大的榆林中心城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横山县原则上货币化安置达到100%,其他县货币化安置达到80%。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在2016年8月1日后用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直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均给予资金奖励。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市级奖励为每套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省级资金0.5万元,市级资金0.1万元,各县区资金0.1万元(榆林中心城区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市级资金0.2万元)。

三、落实企业贷款和信贷支持政策

各县区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企业贷款融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出现“烂尾楼”和社会不稳定问题。
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中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拓宽贷款品种,实行省内通贷;放宽提取范围,降低提取门槛;精简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要积极探索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积金归集机制,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2016年全市释放住房公积金49亿元。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六、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进一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购买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各县区要通过租赁市场增加公租房房源,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住房租赁机构拓展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
    七、严格房地产用地及项目管控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基准地价。要严格管控房地产用地及项目审批。

八、优化房地产规划布局
各县区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要坚持系统思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