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补缴基数和社保补贴补差标准的通知
厦人社〔2019〕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市就业中心:
根据国家《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1日起,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统一执行加权计算的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我市原采用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小口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等缴费项目、涉及就业的社保补贴补差等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用全口径社平工资,具体涉及:
(一)按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延缴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
(二)按厦府[2006]408号文件规定,2019年5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