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8〕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研究,由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8年4月10日
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1.按照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开出让一批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积极推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优先在产业园区周边选址新建租赁住房。积极引导市、区属国有企业参与竞买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引导市、区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集体预留用地指标内的租赁住房,并按市场化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2.完善政府主导的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在逐步实现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基础上,面向本市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将在厦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新市民”纳入租赁保障范围,特别是优先保障教育、医疗、环卫、公共交通等从事城市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职工。
3.加强园区配套租赁公寓建设。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布局、总体规模,力争在2018年底前在各园区内及周边建设配套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00间租赁公寓。
二、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
4.支持将暂无安置需求的安置房、国有收储土地上的空置房屋、可供租赁的零星直管公房等存量房屋,交由专业化国有房屋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5.鼓励将个人和单位住房、城中村闲置房屋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6.探索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造模式,拓宽租赁房屋来源渠道。
三、完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
7.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力度。在本市无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配偶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和配偶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提取额度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其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每月600元/人提高到800元/人。
8.完善住房租赁户籍管理。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照户籍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凭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居住证。
9.加大住房租赁教育保障。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父亲(母亲)所租住的片区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其适龄子女可向该片区的小学申请入学,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片区内学校或就近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