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14〕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合理调节供需关系,控制总量,消化存量,促进全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购房消费。各市、县(区)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对购房人的房屋套数进行查询。
二、合理控制土地放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出让未按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开展全面清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时序。对房屋施工面积过大和商品房存量(待销售面积)去化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区),当年度不再供应新的开发建设用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受理其房地产开发用地挂牌出让。
三、有序调整建设规模。各市、县(区)要摸清房地产存量底数,并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衡量商品房销售速度和人口数量增长规模,实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商品房开发数量,避免出现商品房供应阶段性过剩。
四、鼓励引导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通过降低销售价格、减免相关费用等措施,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或者办公用房,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五、拓宽实物安置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经与居民协商,可由市、县(区)政府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统一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的商品房,可由地方政府采购,用于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市、县(区)政府可以购买一批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住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六、金融支持住房消费。金融机构要优先确保住房消费贷款的资源配置,积极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信贷需求,合理支持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信贷需求。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