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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民发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202211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0年2月19日
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是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
专业化,是指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注重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
精细化,是指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是指企业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特色的产品。
新颖化,是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参加“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一)基本指标
1.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3.符合本办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二)加分指标
企业在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投资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成长能力和社会责任能力等方面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1.企业发展能力: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实交税金年均增长20%以上。
2.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净资产平均收益率6%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企业投资能力: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
4.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长率应超过营业收入增长率,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
5.企业持续成长能力: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和水平、企业的产出规模和产品质量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
6.企业社会责任能力:企业的银行资信等级较高,重合同守信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方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联系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青岛市民营企业服务平台(http://bpm.qdmqfw.com/portal/choose.jsp)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申报系统”注册,在线填写《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培育。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纳入各区(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在此基础上,区(市)提出初审意见,推荐通过初审的企业进入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
(三)评审认定。
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每年择期进行,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
1.专家评审。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对进入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网上专家评审。
2.公示认定。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企业,按规定完成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发文公布,企业获得“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
第七条  对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各涉企部门、各区(市)通过配套服务、荣誉表彰和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进行扶持。
(一)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市“隐形冠军”企业、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申报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推荐享受国家、市相关部门和区(市)的各类扶持政策。
(三)加强融资增信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在融资需求上给予优先支持;积极鼓励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优惠服务。
(四)鼓励企业通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管理提升,对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要求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展会,帮助企业扩大影响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八条  “专精特新”企业资格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发现存在虚假申报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第九条  “专精特新”企业发生并购、重组、转业、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专精特新”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漏税等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到期后称号自动取消,企业可重新参加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青经信发〔2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企业人员总数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工商

登记日期


商标注册名称


商标注册日期


企业注册地址


所属区(市)


企业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企业上市情况


企业规模

中型 □小型 □微型

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上年度资产总计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上年度利润总额


上年度税金总额


资产负债率

%

净资产

平均收益率

%

固定资产投入

年均增长率

%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

专利技术情况

总计:(项)

其中:发明专利(项)

R&D投入占比

%

申报类型

□专

□精

□特

□新

品牌认定或奖励情况

国家级


省(市)级


技术开发机构设立情况

国家认定情况


省(市)认定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及先进性简介(300字):









主营产品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号




产品认证状况


已获何种证书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




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项目名称




技术来源




建设期




购买主要设备名称




设备投资额

总额




其中:自筹




融资




上年完成

销售收入




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




市场占有率排行(全国/本省)




出口(万美元)




当年计划

销售收入




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




市场占有率排行(全国/本省)




出口(万美元)




主导产品简介(200字):













附件2

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分)

基本指标

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

50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产品或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申报企业的资料全面、准确、详实,符合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专”


企业核心业务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处于先进水平。

10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

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产品标准。

产品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能够适应个性化、多样化市场需求。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或专业化的生产工艺。

“精”


企业拥有精益求精的发展理念。

10

建立精细化管理制度和流程。

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精心设计生产精良产品。

依托精细化的管理文化,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

长远的发展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特”


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

10

企业或产品具有地域特点,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

企业或产品具有独特的理念和可持续发展前景。

产品(技术)属于标志性产品(技术)。

拥有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

“新”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10

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同行业前列。

企业拥有通过国家或省、市认定的技术开发机构

企业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

企业在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加分

指标


企业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10

企业或产品对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引领带动作用

企业或产品获得国家、省、市品牌认定或奖励等荣誉称号。

企业拥有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产品(技术),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印发

来源: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