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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10〕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3-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的范围主要包括:有关证照、登记办理情况;生产经营场地及其权属情况;生产经营设备及其生产能力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商品)存放、进出库管理情况;燃料、动力的提供和消耗情况等。在实地查验中,除按照上述查验范围查验外,还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查验。如:对生产企业主要查验是否拥有生产所必需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情况,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情况,燃料、动力的提供和消耗情况等;对商贸企业主要查验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及权属情况,商品进货渠道及进出库管理情况,商业经营现场管理及财务、资金管理情况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可采取一般性查验和重点查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地查验。

各地在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2-1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本法规第十条自2015年11月2日起暂停执行。
3、根据规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失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失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失效)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