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0-03-18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三、认定时限问题"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新开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由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尚未做相应的升级,对当月申请次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还无法按上述规定对其受理申请当月的税款计算办法进行处理。鉴于此,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当月受理当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可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当月申请次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当月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待软件升级后再行调整。”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