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9〕1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8-31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石家庄、保定、沧州、邯郸、邢台、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的
增值税征收管理,解决该公司多缴
增值税问题,结合电力产品销售特点,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电力公司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供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 (
冀国税函〔1999〕236号
)关于供电环节征收率的规定废止。
对省电力公司在《办法》执行前累计多缴的
增值税款,从以后月份应纳
增值税款中抵减。
附件:1.《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
增值税项目情况报告表 》
2.《河北省电力公司
增值税税款分配情况表》
3.《河北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
增值税企业名单》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的
增值税征收管理,结合电力产品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省电力公司为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
增值税。
第三条 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采取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
增值税,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省电力公司本部、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应纳
增值税,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计算方法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汇总本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
增值税总额。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
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二)省电力公司按月分别计算省电力公司本部全部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计算公式:
销售比例=省电力公司本部全部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省电力公司本部全部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100%
省电力公司当期应纳
增值税总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三)省电力公司将当期应纳
增值税总额减除5%后,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省电力公司本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当期应纳
增值税。计算公式:
省电力公司本部、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当期应纳
增值税=当期应纳
增值税总额×(1-5%)×销售比例
(四)省电力公司在核算地应纳的
增值税为当期应纳
增值税总额的5%与省电力公司本部当期分配的应纳
增值税之和。计算公式:
省电力公司当期应纳
增值税=当期应纳
增值税总额×5%+省电力公司本部当期分配的应纳
增值税。
第四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
增值税税率在当地缴纳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
增值税。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认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报税和数据采集等工作,仍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六条 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