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10〕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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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公布,为保证本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九条要求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实地查验的方法和范围,现明确为:
实地查验方法:现场约谈、调阅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
实地查验范围: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
二、办法第十条所述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由各地按要求自行刻制使用。
三、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甘肃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13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2-1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本法规第十条自2015年11月2日起暂停执行。
3、根据规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失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失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失效)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