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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2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6-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针对《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下发后反映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92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应按照《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申请退税和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具体明确如下:

一、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的成本核算。由于嵌入式软件一般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以下简称:硬件部分)等一起销售,销售时从货物的实物形态上不可分割,因此,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最后形成相应的分类帐,总括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产品的生产成本具体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三个部分。

(一)直接材料,即原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原材料或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燃料、包装物以及其他材料。

(二)直接人工,即生产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按规定计题的福利费等。

(三)制造费用。指直接或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又不便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以及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机器设备的修理费、水电费、运输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及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上述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成本利润率的确定和销售额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