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55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9-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432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日常征管实际,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税负率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企业情况进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变动幅度超过(±)50%(含本数)的视为异常。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且疑点不能排除的纳税人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在税务稽查部门查处期间,暂停该纳税人即征即退手续的审批。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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