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8〕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本政发〔2019〕10号)规定,将“二、扶持政策”中“(一)‘个转企’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20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修改为“(一)‘个转企’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将“二、扶持政策”中“(四)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修改为“(四)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个转企”工作深入开展,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 (
辽政办发〔2018〕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进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中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措施调整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按照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
个体工商户,应重点列为转型为企业的对象。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30万元以上的;
2.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
3.批发业: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
4.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的行业:从业人员达到8人以上的。
(二)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从事印刷、危险化学品(含生产、运输、销售)、歌舞厅、机动车修理、洗浴(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健身(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美容美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等行业的
个体工商户。
(三)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2家以上具有连锁性质门店的
个体工商户。
(四)自主申请转为企业的
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限制。
(五)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个体工商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如互联网上网服务、典当、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品牌汽车经销、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旅行社、劳务派遣、成品油经营、物业管理、拍卖行、保安服务、出版业、银行、保险及代理、邮政快递等,目前登记为
个体工商户的。
(七)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自主品牌的
个体工商户。
二、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
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无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
(四)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8〕17号
)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个转企”后成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个转企”后安置残疾人达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四个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企业所得税在按照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七)对原
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变更过户以及自然人(包括非
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个转企”后投资入股并属于小微企业的,国土资源部门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八)市财政设立“个转企”工作专项资金,每“个转企”一户,拨付200元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个转企”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九)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要在本地区服务业、工业等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本地区“个转企”专项引导扶持资金,解决“个转企”所增加的建账、配备计算机、培训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转型企业发展初期的成本负担,并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对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时间超过1年,且转企后存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
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区)给予每户2000元资金支持;对由
个体工商户转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由
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区)给予每户3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十一)自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