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1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落实总局对普通发票 “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管理要求,满足纳税人通过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需求,市局已经完成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研发和试点工作,自2009年7月起在全市国税系统所分管的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金税二期工程网络监控和日常征管的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已逐渐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向普通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借用发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我局先后建立了针对大额手写发票的普通发票信息采集系统和基于12366、互联网平台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并且在部分种类的普通发票中实现了计算机开具。但由于手工采集覆盖面小、效率低和发票字轨、金额等信息容易被仿冒、套票等原因,税务部门对普通发票的监控能力受到限制,普通发票真伪查询系统的可信度受到影响。部分种类的普通发票尽管已经实现了机开,但无法及时地进行数据采集,更无法保证开票数据在数据采集、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另外,现有普通发票的票种繁多,给日常管理、防伪识别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纳税人的使用成本。与此同时,由于假发票泛滥,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出于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信誉和避免受到假发票侵害的考虑,对推行网络发票和提高发票防伪查询的权威性也有迫切的需求。
针对以上情况,市局自2009年4月起,组织研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经试点完善,实现了普通发票从发票发售、计算机开具、数据采集、发票验旧到纳税申报的全过程闭环管理,以有效遏制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管理监控的水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主要有6个方面的特点。
(一)源头控制。一是纳税人基本信息由国税机关进行初始化时一次性写入,纳税人不可自行更改,可防止纳税人随意更改本单位信息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借开发票,同时可根据纳税人的开票金额准确的统计出应纳税额。二是纳税人必须通过互联网下载电子票源信息。开具发票时,系统根据纳税人的购票数量自动递减,即纳税人的购票信息在本系统的使用过程中不可人工干预、更改,可防止人为输入发票号码开具假发票。
(二)防伪开具。一是应用多要素防伪技术,根据开票数据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开票方识别号、客户名称等要素进行加密,自动生成数字防伪码打印在发票上,与票面信息一一对应。二是纳税人、国税机关或社会公众可使用防伪码,通过青岛国税局外部网站或12366查询发票真伪,从根本上提高了防伪的效能。
(三)网络采集。系统同时支持实时在线和定时传输两种数据采集方式。可根据对不同纳税人的管理需要,分别设定采集方式,将开票电子信息自动上传至国税机关。
(四)以票控税。一是纳税人若未及时上传开票电子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开票功能。二是国税机关可及时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开具情况进行监控,并通过与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以票控税。
(五)整合简并。一是通过应用该系统,将原有的5类开票软件整合为统一的软件,并实现原软件所不具备的数据加密采集等功能。二是将原有21种普通发票简并为15种,对纳税人免费提供软件和日常服务,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六)功能拓展。一是以此为平台,市局将完善车辆购置税征管相关辅助功能,实现车购税征管信息的电子采集,提高车购税管理效率。二是该系统可与税控收款机后台控制系统等其它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一体化管理。
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推行范围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范围为:
(一)除商业零售业外的所有小规模企业纳税人;
(二)除商业零售业外,月销售额10000元(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三)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
(四)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
(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六)不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销售企业;
(七)其他需领购使用万元版和千元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符合以上推广范围内,在本通知下发前已使用其他单位开发或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实现计算机开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统一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三、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推广时间安排
结合纳税人规模及发票使用等不同特点,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完成我市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推行工作。具体推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试点推行阶段(2009年6月-7月)
1. 试点推行对象
(1)需领购使用万元版以上普通发票或具备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
(2)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3)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2.试点推行单位
(1)市北国税局、崂山国税局;
(2)辖区内有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的基层国税局。
(3)其他基层国税局可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出试点申请后参与试点。
3.试点推行安排
(1)参加试点的基层国税局根据纳税人经营及用票情况,确定试点纳税人,并将名单报市局普通发票管理部门。
(2)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准备开票所需相关计算机、打印机和互联网上网条件。
(3)技术服务单位对参加试点的基层国税局工作人员及试点企业进行操作培训。
(4)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纳税人现有手工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重新进行票种核定。
(5)试点纳税人领购电脑版普通发票并通过网络下载票源,按规定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
(6)试点纳税人在2009年8月份申报期内将开票数据通过网络进行上传。
4.总结完善
(1)试点单位根据试点情况对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票、分析等功能,以及应用模式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及意见;
(2)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根据试点单位意见,组织完善相应的系统功能,为全面推广做好准备。
(二)全面推行阶段(2009年8月—2010年6月)
根据符合推广条件纳税人的总量及规模、用票量、用票额等情况,分月确定推广对象,具体进度为:
1.2009年8月底前,完成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2.2009年9月底前,完成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机动车经销行业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3.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开具《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4.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其他使用万元版以上普通发票纳税人和已使用其他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并开始在使用千元版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推行。
5.2010年6月底前,在符合推行条件的纳税人中全部推行到位。
6.市局将根据推广进度逐步取消相应版位手工版普通发票。各基层局应按照推广进度取消相应纳税人的手工万元版和千元版发票的票种核定。对符合推行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推行进度安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推行条件的纳税人,最高核定手工版发票版位不得超过千元版。
7.纳税人在初次申请核定万元版发票时,若符合推广条件,直接安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否则,最高核定版位不得超过千元版。
四、电脑版普通发票管理
(一)为配合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市局自2009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由市局统一监制的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工业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和《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山东省青岛市工业统一发票》为电脑版,采用压感纸印制,规格为190×101.6mm(见附件);基本联次两联:第一联为记帐联、第二联为发票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11301;工本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7〕111号,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工本费批复》)规定的标准收取,0.35元/份。
2.《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版,采用压感纸印制,规格为190×101.6mm(见附件);基本联次两联:第一联为记帐联、第二联为发票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22501;工本费按照《普通发票工本费批复》规定的标准收取,0.35元/份。
3.《山东省青岛市修理修配统一发票》为电脑版,采用压感纸印制,规格为190×101.6mm(见附件);基本联次两联:第一联为记帐联、第二联为发票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35301;工本费按照《普通发票工本费批复》规定的标准收取,0.35元/份。
4.《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为电脑版,采用压感纸印制,规格为190×101.6mm(见附件);分为两联票和三联票两种,两联票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三联票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计算抵扣联;发票代码分别为13702XX46601和13702XX46701;工本费按照《普通发票工本费批复》规定的标准收取,分别为0.35元/份和0.45元/份。
5.《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为电脑版,采用压感纸印制,规格为A4(见附件);基本联次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出口退税联;发票代码为13702XX67401;工本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186号)规定的标准收取,1.20元/份。
6.需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设定要求设计票样(即票样中间表格的规格尺寸必须与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规格尺寸一致)。
(二)电脑版普通发票实行单份开具最大限额管理。上限额度设定为千元、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四种。即分别限于1千元、1万元、10万元和100万元以内开具。
(三)纳税人领购纸质发票后,必须通过互联网下载加密的发票领购电子信息,导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子系统后,方可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
(四)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子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实时或定期地通过互联网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脑版发票开票信息。
(五)纳税人购领发票时,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发售岗位要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子系统查验纳税人已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数据是否已向国税机关报送,若未报送,不予发售发票。
(六)纳税人在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子系统进行“作废”处理,并在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留存全部联次。
(七)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在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要求购买方提供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的“山东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若原发票为手工版发票,应先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子系统中录入原发票票面相关内容,方可开具。
(八)电脑版发票必须由纳税人自行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子系统开具,手工填开无效。
(九)凡领购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不再发售手工版普通发票。
(十)纳税人已开具的电脑版普通发票电子存根必须可靠存储5年以上。对使用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或擅自改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子系统以及未按规定存储发票电子存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新版发票自2009年7月启用。自2010年7月1日起,手工版《山东省青岛市工业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只保留百元版,纳税人领购的万元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领购的千元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10年6月30日。纳税人领购的原《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不再统一印制,纳税人领购的原《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可继续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
(十二)建立应急预案。市局统一部署储备适量的手工版发票,对于经基层局确认是由于机开发票软件和国税机关网络出现故障,并且通过调整传送方式(由实时上传改为定时上传)仍无法解决,而纳税人又急需开票的,经市局批准,基层局可以临时调整票种核定,提供少量手工版发票应急。
五、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子系统操作规程
(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初始化操作规程
1.进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子系统的“系统管理—企业端参数设置—发票种类设置”功能,设定可以通过计算机开具的普通发票种类。
2.进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子系统的“系统管理—企业端参数设置—锁死期设置”功能,设定未报税的锁死期。纳税人如果超过锁死期仍未结转并上报发票开具信息,开票功能将被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