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 中发〔2016〕7号)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两先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辽政办发〔2015〕11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属大连市,章程规定首期应缴注册资本金已足额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和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
  (一)重大战略领域。“一带一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船舶和海洋工程、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设备、新材料、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
  (三)基础设施领域。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不动产等。
  (四)现代农业领域。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等。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鼓励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加入系统的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补贴5000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二)通过法律层面推动融资租赁物权保护工作,促进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
  (三)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对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企业,车管所在办理抵押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在本办法适用方向领域内,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直接租赁业务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一项目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售后回租业务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一项目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大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含立体停车场),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租赁额的4%进行补贴,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3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5亿元(含)以上,10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5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3亿元(含)以上,5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新增业务规模达1亿元(含)以上,3亿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3万元奖励。
  本条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租赁企业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