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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发〔2010〕2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0-03-22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
(一)查验的范围: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查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规定之前,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查验,按照《办法》第四条以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二)查验的方法: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进行实地查验。
二、以下文件或文件部分条款废止
(一)市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
(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9号)第三条中的“自2007年8月1日起,在防伪税控系统登记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其‘批准一般纳税人日期’不得早于登记当天”;
(三)市局《关于税收信息化管理三大系统整合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流程调整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8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2-1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本法规第十条自2015年11月2日起暂停执行。
3、根据规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