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43号 2001.08.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岗位职责,省局重新修订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一般纳税人,是指符合财政部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标准,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应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填写《认定书》中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并按《认定书》要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相应的专业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营业执照;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
(六)验资证明;
(七)经营场地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各资金、资产和收益类账户的总账、明细账。企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以下会计账簿企业必须设置:
(一)库存商品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台账;
(二)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总账、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三)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总账、明细账;
(四)“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总帐、明细账;
(五)“其他业务收入”的总账、明细账;
(六)“应交税金”的总账、明细账及多栏式“应交
增值税”明细账。
第五条 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要求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到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参加。审查的重点是:
(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真实有效;
(二)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与申报的经营地址是否相符;查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真伪;经营场所、设备配置、人员结构和数量是否具备申报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条件;
(三)会计账簿设置是否健全,财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能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资金构成是否真实,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五)是否具备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铁门、铁窗、保险柜)。
第六条 经税务征收机关管理人员审查后,认为该纳税人具备
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