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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鞍政发〔2016〕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

(一)删除第一、二部分。

(二)第三部分修改为:“一、鼓励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建立Ⅰ类、Ⅱ类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50 万元、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三)增加“二、鼓励人才及团队引进。对承担市级“带土移植”计划专项的人才及团队,按其业绩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引进 A 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四)增加“三、支持国外智力引进。对列入国家、省引进外国专家计划并享受国家或省资助的用人单位,给予1:1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
(五)第四部分修改为:“四、鼓励示范单位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单位(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等)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六)第五部分修改为:“五、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对企业单个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企业单个科技信贷项目(本金不高于 1000 万元),按执行利率给予2%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 万元。”(七)第六部分修改为:“六、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八)第七部分修改为:“七、鼓励技术合同登记。企事业单位在 1 个自然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全市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第 1—3 位)、10 万元(第4—5 位)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九)增加“八、加强科技中介培育。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在鞍山市新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在 1 个自然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
累计达到 5亿元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每增加 1 亿元相应增加 0.5 万元,最高5 万元。”(十)第八部分修改为:“九、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奖励不兼得,以最高奖励金额为限。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兼得,以最高奖励金额为限。对达到《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的单位,按照“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奖励。”
(十一)删除第九部分。
(十二)第十部分修改为:“十、鼓励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3 万元、2万元、1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
(十三)增加“十一、鼓励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重点项目“揭榜挂帅”制度,鼓励企业、科研机构承担计划任务。对列
入计划的课题和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其科技投入额30%,最高 500 万元资金支持。”
(十四)增加“十二、设立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对列入全市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政府每年安排 100 万元科技创新券资金,按照大型仪器平台的使用绩效给予补助,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企业年度最高可申领 5 万元,创客(创客团队)年度最高可申领3万元。”此外,对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研实践,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转变,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原则,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其中,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经费的50%,作为产业技术路线图制定单位补贴资金,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研发补助资金和联盟运行管理资金。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补助资金

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资金

经中国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经省科协批复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经市科协批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四、示范单位补助资金

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单位(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等)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20万元。

五、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补助资金

对企业单个科技信贷和专利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融资租赁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鞍山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融资支持。

六、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