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9〕1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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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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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和加强监督,市局制订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从2010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148号
)中涉及的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政策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156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所有具有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具体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申请、认定、免税、即征即退额确认及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
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
增值税: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
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本办法所称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本办法所称废渣,是指采矿先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办法附件2《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第五条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
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并应取得所在地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处理后水质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作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第七条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办法附件1《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第八条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第三章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
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
按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
第十条 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利废比例,是指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与各生产环节投入的原料总量之比。
第十三条 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不同原料配方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应单独核算,并建立规范的原始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本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条规定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