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10〕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1-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文件所提的“无法消化的留抵税款”是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02号
)出台前,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因执行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生产企业2003年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可延至2004年6月30日之前补齐)的出口货物,因执行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的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
二、积极宣传退税政策。一方面,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政策宣传,鼓励有上述留抵税款无法消化的生产企业前来申报退税。另一方面,对此项政策要宣传到位,讲深讲透,分析留抵税款出现的原因,区别对待留抵税款,防止政策理解偏差情况的发生。
三、谨慎办理退税手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所办理的退税款既不能大于当时执行政策期间的免抵税款总额,也不能大于执行政策期末的留抵税款,谨防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等原因造成的留抵税款搭车退税。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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