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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
http://rsj.anshan.gov.cn/html/RSJ/202110/0163547428908844.html


鞍山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鞍人社发【201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