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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粤国税发〔2009〕1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8-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部分增值税文件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7号规定第五条调整为“各地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备案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就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督促和指导,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核算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后,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购和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供售发票,对用票量较大的实施器具开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