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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抚顺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和《抚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抚顺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和《抚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科发〔2018〕51号
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大学、科研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抚顺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和《抚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抚顺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2、《抚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2018年11月30日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1:
抚顺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根据《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和《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抚委发〔2018〕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促进本市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扶持我市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购买科技服务的后补助政策。
第二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
第五条 创新券的适用范围为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购买科技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具体包括: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开发服务,企业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添置的研发设备。 
(二)检验检测服务,是指检验、检测、标准、认证、计量等检测服务,以及产品配方还原改进、工艺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检测服务。
(三)科技咨询服务,包括为科技研发活动提供可行性研究、研发项目经费核算审计、新产品或新技术调查、技术推广与交流、研发管理体系建立等科技咨询服务。
第三章   申领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额度为其实际发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所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0%,年累计兑现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本市的科技服务机构为抚顺市内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本市以外的科技服务机构为省属以上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或研发机构。
第七条  各县(区)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及创新券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科技局。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抚顺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申请金额为技术合同额的50%,以万元为单位,不计小数位);
(三)经审核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付款凭证,卖方款项进帐凭证,组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购置研发设备的票据。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专家评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3人组成,设组长1名;
(二)评审专家对创新券项目的技术合同、财务支出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创新成果情况等进行评审;
(三)采取现场或网络评审方式,专家组组长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结果。
第九条  市科技局将专家组的综合评审结果通过抚顺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形成创新券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财政经费使用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及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申请奖励性后补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抚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支持本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根据《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创(2018)17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及《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抚委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本市企业根据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域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本市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企业需求,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开展合作开发和技术转移。对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成绩突出的本市技术转移机构等进行后补助。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绩效支出,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技术转移机构主要用于服务机构提高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团队绩效支出、人才业务培训以及举办科技成果对接会等相关活动支出。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本市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包括企业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本市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第六条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核心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小试产品质量可靠,重现性好,操作条件基本确定,工艺路线基本成熟;
2.项目核心技术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符合抚顺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已达到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3.项目研发团队后续支持能力强,研发条件完备,科研管理规范;
4.项目有转化的目标企业或成立新企业,项目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第七条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