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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和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  大连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部门负责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汇总并提交大连市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等。商务局负责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登记;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先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在线注册。企业在“技先平台”以用户名、密码、邮箱等信息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完成注册。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技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