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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和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和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8〕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和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和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推进新一轮葫芦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3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34号)和《葫芦岛市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葫委办发〔2018〕35号)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认定机构及工作职责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相统一的原则。

  引进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五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市人才办会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及相关奖励评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的申请受理、前期审核、待遇兑现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引进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引进对象。

  属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可自愿申请认定为葫芦岛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1.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服务项目或专业技术工作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

  2.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固定期服务项目或专业技术工作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3.高层次创新团队: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的创新项目和科研课题目标任务,依托内资控股企业的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

  4.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指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与内资控股企业合作创(领)办或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或团队。

  (二)认定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的人才除符合葫芦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认定标准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顶尖人才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柔性引进人才年龄可适度放宽)。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3.引进前在葫芦岛市外学习或工作(含本市户籍人才离开葫芦岛一年后返回的),引进后回葫芦岛工作的也可被列为引进对象。

  三、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

  1.第一层次顶尖人才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

  (1)第一层次顶尖人才认定标准。

  ①诺贝尔奖获得者(限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

  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③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⑤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⑥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2)第一层次顶尖人才优惠政策。

  全职引进第一层次顶尖人才的,引进人才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6000元岗位津贴。在我市购房自住的,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柔性引进第一层次顶尖人才的给予每年16万元工作补贴。

  2.第二层次杰出人才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

  (1)第二层次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辽宁省“双千计划”杰出人才;辽宁省“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工程”人选;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育工程”十层次人选。

  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A.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名;

  B.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

  C.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5名;

  D.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E.长江学者成就奖;

  F.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集体奖须为排名首位者);

  G.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H. 吴阶平医学奖;

  I. 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前3名);

  J. 中国工业大奖(须为中国工业大奖项目第一负责人);

  K. 省级最高科学技术奖。

  ③担任以下职务者:

  A.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B.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C.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D.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E.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F.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G.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H.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④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⑤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⑥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2)第二层次杰出人才优惠政策。

  全职引进第二层次杰出人才的,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0元岗位津贴。在我市购房自住的,给予120万元购房补贴。柔性引进第二层次杰出人才的给予每年10万元工作补贴。

  3.第三层次领军人才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

  (1)第三层次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技术英才;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辽宁省“双千计划”领军人才;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育工程”百层次人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辽宁省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辽宁省工艺美术大师。

  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A.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B.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C.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D.省、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1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E.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一等奖第1名;

  F.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须为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项目第一负责人);

  G.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H.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I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

  J.长江韬奋奖;

  K.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第1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③担任以下职务者:

  A.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B.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C.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D.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E.“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F.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

  G.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H.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I.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J.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K.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④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⑤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⑥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葫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⑦近5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⑧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⑨近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任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⑩近5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⑪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⑫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2)第三层次领军人才优惠政策。

  全职引进第三层次领军人才的,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8000元岗位津贴。在我市购房自住的,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柔性引进第三层次领军人才的给予每年8万元工作补贴。

  4.第四层次拔尖人才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

  (1)第四层次拔尖人才认定标准。

  ①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青年俊才;辽宁省“双千计划”青年拨尖人才;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育工程”千层次人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层次人选。

  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A.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第1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B.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第1名;

  C.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须为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项目第一负责人);

  D.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E.辽宁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F.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G.辽宁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第1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③担任以下职务者:

  A.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B.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C.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D.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E.“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F.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G.国家中心城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技术中心主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工程实验室主任,辽宁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H.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I.辽宁省精品课程负责人;

  J.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K.在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列入市政府扶持计划项目的在任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④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⑤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葫高校被聘为教授或研究员的。

  ⑥近5年,获得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⑦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葫工作满3年的博士后。

  ⑧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验收。

  ⑨近5年,省、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⑩近5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⑪近5年,在葫创办企业并入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留学回国人才。

  ⑫近5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⑬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⑭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2)第四层次拔尖人才优惠政策。

  全职引进第四层次拔尖人才的,3年内每人每月发放6000元岗位津贴。在我市购房自住的,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柔性引进第四层次拔尖人才的给予每年6万元工作补贴。

  5.第五层次高级人才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

  (1)第五层次高级人才认定标准。

  ①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并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第1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第1名;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③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生,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具有创新发展能力。

  ④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急需紧缺的人才。

  ⑤我市泳装产业急需紧缺的研发设计人才、高层运营管理人才、高级文化创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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