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政发〔2016〕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19〕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2〕9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大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推动全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大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对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专利奖设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每年评审1次。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常住居民;
(二)在申报截止日前获得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和市专利奖;
(五)该专利已在我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4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八条 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促进了本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辖区内,获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