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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9〕56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0-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反映,随着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分支机构会取得一些与经营相关的水电费、维修费、物料消耗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以及为加油站便利店购买商品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难以做到所有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都在总机构认证抵扣。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现对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支机构取得的除成品油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允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在总机构进行抵扣。
二、分支机构应于每月4日前将本单位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汇总,填写《成品油销售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数据和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明细数据以及纸质抵扣凭证进行人工比对相符后,在《传递单》上签署“比对相符”的意见并签章确认,由分支机构上报给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同时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审核比对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通过认证系统查询的当期认证相符发票的税款合计数;
货物运输发票:申报抵扣数应小于或等于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查询的认证相符发票的税款合计数和当期申报抵扣的纸质铁路、海运、航空、管道运输发票税款合计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