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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删除第四十二条。

二、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责任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

三、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者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在第二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资产状况的公布一年不得少于四次,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规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并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