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省税务局1993年12月6日第1471号电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省税务局1993年12月13日电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38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0]237号
)等4份文件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2-1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本法规第十条自2015年11月2日起暂停执行。
3、根据规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失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失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失效)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