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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3-18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2014年11月3日全文废止。

现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8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第三条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件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下同)报送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附件二),提请备案。对需要事先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四条  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及递交备案申请时间: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下列项目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年度备案。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0、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年度备案。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年度备案。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申报的减免税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的减免税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当年首次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人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年度备案。
(七)其他需要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时限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件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附件二),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事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五)安置残疾人员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