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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3〕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7-23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近曰发布了《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财税[2013]18号,对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做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表并附申请报告。应填报《青岛市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明细情况;
2.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填报《青岛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附件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6.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应进行复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附件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2.加盖上年度检查结论的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三、申报时间
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和公布程序
1.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依次向其机构所在区市民政、主管税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各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依次向同级民政、主管税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2.区市财政、主管税务、民政部门经审核后,在《青岛市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上填写意见并盖章。该申请表一式四份,应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于9月底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或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处)。
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11月底前,公示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附件:1.青岛市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青岛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1

青岛市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社会团体名称(盖章)

成立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宗旨

业务范围

公益活动领域

口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口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口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具体描述为:

是否符合

税法相关规定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口是:口否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口是:口否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社会团体所有;

口是:口否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社会团体设立目的的事业;

口是:口否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口是:口否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口是:口否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口是:口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口是:口否

活动资金

净资产

行政处罚

××××年度

口是:口否

××××年度

口是:口否

××××年度

口是:口否

年度检查

××××年度

口合格;口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口未参加

××××年度

口合格;口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口未参加

社会组织评估

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评估结果有效期

公益支出

项目


年度

总收入

(人民币元)

总支出

(人民币元)

公益活动支出(人民币元)

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度总收入的比例

公益活动支出占本年度总支出的比例

×××

×××

×××

×××

财务审计机构

区市民政部门意见



年 月

区市主管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区市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附件2

青岛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元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纳税人识别号

基金会类型

公募 非公募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业务主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金来源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支出情况

其中:公益活动明细

序号

收入项目

金额

序号

支出项目

金额

序号

活动名称

时间

地点

内容简介

费用

1

1

1

2

2

2

3

3

3

4

4

4

:

:

:

合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13] 18号     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4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且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依法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未受到行政处罚,且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依法登记1年以下具备申报条件第1条规定的条件,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表并附申请报告;

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填报《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2):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明细情况;

2、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填报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附件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审计报告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由符合选聘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能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明细及审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应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的范围内确定。

6、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有关政策文件、表格可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通知公告”、“表格下载”栏目中查阅下载。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应进行复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附件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2、加盖上年度检查结论的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6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和公布程序

l、基金会和省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分别报送材料。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向同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市汇总后,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汇总表》(附件3)等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

3、省民政厅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8月底前,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材料报送地点: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济大路31215室),联系电话:0531-82669724;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英雄山路1551618室),联系电话:0531-85656277;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济大路51316室),联系电话:0531-82613623;省民政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南新街1号),联系电话:0531-86116068

附件:1.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汇总表

4.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附件1

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基金会名称

成立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宗旨

业务范围

是否符合税

法相关规定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口是:口否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口是:口否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口是:口否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会设立目的的事业;

口是:口否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口是:口否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口是:口否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口是:口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

口是:口否

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

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

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时间

违法行为

最近两次年度检查情况

年度

口合格:口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口未按规定申报:

口新成立未参加

年度

口合格:口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口未按规定申报:

口新成立未参加

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情况

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评估结果有效期

本基金会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基金会盖单: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附件2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社会团体名称

成立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宗旨

业务范围

公益活动领域

口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口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口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具体描述为:

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口是:口否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口是:口否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社会团体所有;

口是:口否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社会团体设立目的的事业;

口是:口否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口是:口否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口是:口否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口是:口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口是:口否

活动资金

净资产

行政处罚

××××年度

口是:口否

××××年度

口是:口否

××××年度

口是:口否

年度检查

××××年度

口合格;口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口未参加

××××年度

口合格;口基本合格;口不合格;口未参加

社会组织评估

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评估结果有效期

公益支出

项目


年度

总收入

(人民币元)

总支出

(人民币元)

公益活动支出(人民币元)

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

公益活动支出占本年总支出的比例

××××

××××

××××

××××

财务审计机构

社会团体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件3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汇总表


市地名称:

序号

社会团体名称

地址

单位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业务主管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元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纳税人识别号

基金会类型

公募 非公募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业务主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金来源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支出情况

其中:公益活动明细

序号

收入项目

金额

序号

支出项目

金额

序号

活动名称

时间

地点

内容简介

费用

1

1

1

2

2

2

3

3

3

4

4

4

:

:

:

合计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