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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公告〔201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12-20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经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以及《信息采集表》。
发生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表格,或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qd-n-tax.gov.cn/)网站下载有关表格。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附报资料
2.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清算表
4.信息采集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
各项目的备案资料: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实际经营范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免税收入明细表》1份;
4.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复印件)。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1.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软件企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3)获利年度声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3)获利年度声明。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3)获利年度声明。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及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残疾人员花名册;
4.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
7.通过金融机构实际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凭证;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所需要报送的资料,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六)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的,应当报送生产设备名称、功能、金额以及使用情况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4. 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5. 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
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
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
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
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6.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
7.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8.属于优惠期内转让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项目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
(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复印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6.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复印件)。
7.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8.属于优惠期内转让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项目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以及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情况);
3.标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认定)复印件。
(十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及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减计收入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农户小额贷款分户利息收入明细表;
3.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单笔保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以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十四)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企业专用设备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专用设备使用情况等事项);
3.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复印件);
4.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
5. 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十五)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 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6.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和凭证复印件。
7.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
(十六)转制文化企业优惠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制单位名单;
3.转制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