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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邯十条”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邯十条”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邯政字〔202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有关工作部署,为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 ( 邯政字〔2020〕3号,简称“邯十条”)的有关政策措施予以调整完善,延长执行期限。调整完善后的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强化企业包联帮扶。在规模以上企业复工复产基础上,落实市、县领导包联责任,加大资金、用地、行政审批、环保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力度,强化煤电油汽运等生产要素保障,进一步实现达产稳产、增产满产。在重点行业复工复产基础上,进一步畅通产业链各项环节,促进上下游配套相关企业联动复工复产和行业恢复性增长。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关注和扶持,走访重点企业,现场办公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三产服务业恢复。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幸福邯郸欢乐购”等促消活动,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返还、冲抵等方式,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鼓励民营企业适度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交通物流恢复。按照国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动建筑房地产业平稳发展。对于体量较大的地块,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设定比例不高于竞买起始价的50%,缴清全部价款的期限调整为2—6个月。疫情期间房地产项目资本金予以缓缴。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6个月内可提前一个工程建设节点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可提取比例由60%提高至66%;完成首次登记前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由5%降至2%。(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做好员工精准健康管理。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外地人员,到达邯郸时须持有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直接上岗。如无法提供上述信息,到达后应当立即接受核酸检测或接受14天隔离医学观察。低风险等级地区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直接上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市行政审批局)

六、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证后,可缓缴1个月用水、用气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邯郸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施缓缴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自2020年2月起,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开展向上争取支持活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省行、总行,对接人行、银保监局,争跑贷款投放审批、信贷额度、核销转让等政策,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