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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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企业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
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 属于清单申报的
资产损失,应在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报送年度营业收支等情况)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一)《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
(二)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和有下属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同时报送《所属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和损失原因进行归类、汇总。《所属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应按所属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进行汇总。
第四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
资产损失,应在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报送年度营业收支等情况)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企业
资产损失逐类(逐笔)填写的《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3);
(二)《
公告
》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确认
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
企业应填写《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4),按资产类别将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相关证据资料应注明提供日期和“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接受企业
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后,应审核申报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申报资料符合填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申报资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应告知企业改正或补报。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六条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还应将申报资料逐级上报至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附报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三)总机构在外省,不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应将申报资料逐级上报至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后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附报所属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第七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
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除附送《
公告